為推動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惠及更多人民群眾,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有序銜接,有效降低醫療費用負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印發《關于適用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
整體來看,《通知》有幾大亮點,包括將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保險產品范圍擴大至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和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主要險種,增加了產品保障內容,提高了靈活性;針對既往癥等人群保障不足的現狀,要求將其納入醫療保險承保范圍,開發保障額度更高、責任更豐富的長期護理保險和疾病保險。
業內人士在接受藍鯨財經采訪表示,《通知》最大變化就是擴容,增加產品類型,拓展保障對象,預計各家保險公司將在8月1日《通知》正式實施后,陸續推出更多符合保險消費者需求的稅優健康險產品。
稅優產品擴容至醫療險、長護險和疾病險
回溯來看,適用于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于2015年5月開始試點,2017年7月推廣至全國。購買使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允許在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限額2400元/年(200元/月)。
某保險公司業務人士向藍鯨財經介紹,目前,稅優健康險產品形式類似于一年期醫療險+萬能賬戶。繳費固定,每年2400元,一部分拿來支付風險保障,另一部分進入萬能賬戶進行增值,前者提供醫保保障,后者可以在退休后當做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使用。納稅人在購買商業保險后,可以在當年計稅時予以稅前抵扣。這類產品最大的優勢,就是可以帶病投保,并且保證續保,同時還能抵扣個稅。
但稅優健康險在推廣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譬如稅優政策宣傳力度不大、政策優惠力度缺乏吸引力、投保抵稅的業務流程相對比較復雜、保險公司普遍持謹慎態度等。
去年6月,原銀保監會與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保險產品范圍的通知》。彼時,業內即認為稅優健康險將迎來產品端的改革。
此次下發的《通知》,將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范圍擴大到商業健康保險的主要險種,包括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和疾病保險,讓人民群眾有更多選擇。不再設計標準化條款,充分考慮消費者需求,增加產品保障內容,提高靈活性,僅對既往癥人群設置承保要求,其他產品設計內容均交給市場主體。同時強化事后回溯分析,確保定價合理、經營可持續。
其中,醫療保險保障范圍應當與基本醫療保險做好銜接,加大對合理醫療費用的保障力度。對于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投保人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進行責任除外。可針對既往癥人群設置不同的保障方案,進行公平合理定價。治療特定疾病的醫療費用保險,或者治療特定疾病的特定藥品費用保險和特定醫療器械費用保險,不受此要求限制。
長期護理保險應當為不同年齡人群提供針對性的護理保障。鼓勵開發針對既往癥和老年人等人群的產品。鼓勵開發滿足在職人群終身保障需求的產品。鼓勵探索適合居家護理、社區護理和機構護理的支付方式。
疾病保險應當設置合理的保障責任范圍和期限,有效提升產品保障能力。鼓勵開發針對既往癥和老年人等人群的產品。
對經營稅優健康險保險公司設置門檻
值得關注的是,在擴容產品的同時,《通知》也擴大了投保人群,投保人不僅可以為本人投保,也可為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投保。
有業內人士在接受藍鯨財經采訪表示,《通知》最大變化就是擴容,增加產品類型,拓展保障對象,各家保險公司將陸續推出更多符合保險消費者需求的稅優健康險產品。
此前,稅優健康險的投保和個稅抵扣流程較為繁瑣,《通知》則明確了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為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賬戶,生成唯一的識別碼,用于歸集和記錄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相關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識別碼與保險合同相互獨立。
此外,《通知》還對擬經營稅優健康險業務的人身險公司設置了相應的門檻,主要包括四點內容:一是上季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30億元;二是上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這較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有所放松;三是上季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于100%;四是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管理系統,并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完成系統對接。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范、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健康保險公司,可以不受第一款限制。
醫療保險產品連續三年綜合賠付率指標低于精算假設80%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及時采取調整改進措施,切實降低后續經營實際與精算假設的偏差,設計為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應當建立雙向費率調整機制。醫療保險業務三年累計綜合賠付率指標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險公司報送該類產品時,應當提交費率合理性說明材料,說明材料須由總經理、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
《通知》指出,回溯分析應當重點關注實際賠付率、發生率和費用率等指標與精算假設的偏差。在日常經營中遇到重大風險和問題時,應當及時處理并向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醫療保險產品連續三年綜合賠付率指標低于精算假設80%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及時采取調整改進措施,切實降低后續經營實際與精算假設的偏差,設計為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應當建立雙向費率調整機制。
醫療保險業務三年累計綜合賠付率指標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險公司報送該類產品時,應當提交費率合理性說明材料,說明材料須由總經理、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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