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明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
按照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發布之日前已辦理注銷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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