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日前,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和證監會聯合印發《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其中提到,國有企業連續聘任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不超過8年。國有企業因業務需要擬繼續聘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超過8年的,應當綜合考慮會計師事務所前期審計質量、股東評價、監管部門意見等情況,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內部決策程序后,可適當延長聘用年限,但連續聘任期限不得超過10年。

據悉,《選聘辦法》主要包含五方面內容:一是總體說明,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的企業范圍、適用的選聘事項等。二是選聘重點流程規范,對選聘決策機構、選聘方式、公開選聘的重點環節、評價要素、質量管理水平和審計費用的分值權重、具體評分標準、最高限價、審計費用浮動等事項進行規定。三是會計師事務所輪換、項目合伙人和注冊會計師輪換、信息披露等重點事項規范。四是監督檢查。五是附則。
從具體內容看,主要對四方面內容進行了規范:
一是遏制惡性競爭,突出質量導向。《選聘辦法》規定,質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權重應不低于40%,審計費用報價的分值權重應不高于15%。要求將所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價平均值作為選聘基準價,并給出了審計費用報價得分公式。評價要素至少應當包括審計費用報價、事務所資質條件、執業記錄、質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資源配備、信息安全管理、風險承擔能力水平等。
二是完善輪換規定,強化獨立性要求。《選聘辦法》規定,國有企業連續聘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的時間不超過8年,確有需要的,可按規定延長至不超過10年,之后須開展輪換。為做好平穩過渡,《選聘辦法》規定了銜接方式,如果國有企業當前執行的輪換規定與《選聘辦法》存在不一致、或者沒有規定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統籌安排,兩年內完成銜接工作。對于審計項目合伙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選聘辦法》規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輪換要求和冷卻期制度。
三是促進公平競爭。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各類會計師事務所是平等經營主體,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選聘辦法》指標公開、規則明確,設定的各項標準適用于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所有會計師事務所,一視同仁。明確要求企業在選聘會計師事務所過程中,應當保障選聘工作公平、公正進行。企業采用公開選聘方式的,應當公開選聘信息、評價要素和評分標準,保證合理的準備應聘時間,公示選聘結果。明確要求企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擬應聘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個別會計師事務所量身定制選聘條件。
四是壓實審計委員會責任。《選聘辦法》明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制定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流程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提議啟動選聘工作、審議選聘文件、確定評價要素和具體評分標準、監督選聘過程、提出擬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費用建議,監督及評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定期向董事會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履職情況報告和審計委員會監督情況報告等。審計委員會應當重點關注的事項包括:企業可能存在不合理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情形、聘任勝任能力不足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獨立性存疑、審計費用變動較大、輪換會計師事務所和主要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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